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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 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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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之殇

前    言


       俗话说“人无股权不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通过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获取分红及股权增值,创造财富,是再熟悉不过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又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资人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因此股权代持就变得非常普遍。实践中很少有人对股权代持对于双方都有哪些风险进行深入了解,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案例及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的风险进行分析。

案例及解析

【案例】


         王李二人是朋友,因为个人原因,王某委托李某代持投资的股权,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投资协议》,王某把投资款通过李某付至A公司。两年后李某收到王某起诉书,王某认为李某并未全部履行《股权代持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李某则认为这是王某自已的投资风险,与自已无关。本案一直诉至最高院,最后最高院的支持了一审的判决:认定李某并未全部履行《股权代持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王某投资入股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对王某请求解除《股权代持投资协议》、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或许有人会疑惑,一个代持股份的行为,不是助人为乐吗,为什么要代持人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本案法院的判决理由阐述可以帮我们解开这个疑惑。

【法院观点】   


一、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委托李某以李某名义投资A公司、代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而李某在未与A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未得A公司对李某的投资事宜修订公司章程、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未征得王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A公司,未能审慎履行受托人在投资转款前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在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A公司之后,李某未督促A公司及其股东办理李某为A公司股东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也未通过参加A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了解A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人王某报告。因此,李某未积极履行名义持股人在投资转款后的受托义务。


三、在王某明确要求撤回投资之后,李某未与A公司及其股东协商返还投资事宜,即李某未积极履行受托人应尽的善后义务。四、在王某投资事宜A公司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履行验资手续、股东名册上记名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仅凭A公司出具的《股东入资凭证》,不足以证明李某履行了投资义务、成为A公司股东。


【律师解析】


       所谓“代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从法律上来说,代持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代理的对象是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代持股份,就代理了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督促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履行验资手续、股东名册上记名和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完成股东认定的法定程序。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行使股东权利包括参与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提出退股并积极跟进等执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
      再回看本案,“代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即意味着李某需要代表王某实际参与经营,审慎处理代持股份相关的全部事务,完成王某的相关指令。李某未代行股东的权利义务,就是不履行职责的直接表现,即使在李某的意识中,仅是出借了一纸身份证而已。归根结底,李某为自己对于代持行为法律风险的无知而买单。
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仅揭示了股权代持的一部分风险,其实股权代持还有其他风险,笔者在此对代持双方的其他法律风险予以归纳,希大家引以为诫:
       【风险一】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确认之障碍:虽然股权代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外,实际出资人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想“显名”,根据公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风险二】取得投资权益之障碍: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只能根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要求目标公司分红。

      【 风险三】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之虞:名义股东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中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资产收益,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或不依照指示),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风险四】名义股东的婚姻、继承及债务风险:名义股东若发生离婚、死亡或者负债,其代持的股权有可能被要求分割或者用于清偿债务。
       【风险五】名义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名义股东要清楚地了解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正确判断后者是否符合成为股东的法律条件,公司经营是否合规等,以免成为他人从事非法经营的“白手套”、事发后的替罪羊。
       现代社会中知识的普及速度很快,但很表层化。很多人谈起法律头头是道,可在实际的事务处理中,能清晰认识到法律风险而步步为营的人少之又少。常见以“我认为”来面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从而使自已的财富暴露在风险中。股权代持风险只是众多财富风险中的一角,如何站在自已财富顶端,进行全盘规划安排,需要财富管理领域专业律师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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