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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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无股权不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通过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获取分红及股权增值,创造财富,是再熟悉不过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又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资人并不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权,因此股权代持就变得非常普遍。实践中很少有人对股权代持对于双方都有哪些风险进行深入了解,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案例及法律规定对股权代持的风险进行分析。
王李二人是朋友,因为个人原因,王某委托李某代持投资的股权,双方签署了《股权代持投资协议》,王某把投资款通过李某付至A公司。两年后李某收到王某起诉书,王某认为李某并未全部履行《股权代持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李某则认为这是王某自已的投资风险,与自已无关。本案一直诉至最高院,最后最高院的支持了一审的判决:认定李某并未全部履行《股权代持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王某投资入股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对王某请求解除《股权代持投资协议》、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或许有人会疑惑,一个代持股份的行为,不是助人为乐吗,为什么要代持人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本案法院的判决理由阐述可以帮我们解开这个疑惑。
一、王某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委托李某以李某名义投资A公司、代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而李某在未与A公司及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未得A公司对李某的投资事宜修订公司章程、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未征得王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A公司,未能审慎履行受托人在投资转款前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在将王某的投资款转入A公司之后,李某未督促A公司及其股东办理李某为A公司股东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也未通过参加A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了解A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委托人王某报告。因此,李某未积极履行名义持股人在投资转款后的受托义务。
所谓“代为持有股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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