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舒律师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舒文艳律师 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舒文艳律师

电话号码:0755-27307115

手机号码:15112669507

邮箱地址:13590331099@163.com

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155

执业律所: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锦胜财富大厦A座1510室 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分段结算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那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分段结算是根据什么依据的呢?请跟随小编阅读下文了解吧。

  分段结算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能。分段结算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经济合同,一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要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技改办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授权,且事后也未经法院代表人追认,因此其无权变更合同,行使分段结算的权利,其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应当接受国家建设银行的结算监督。

  建设银行对该结算进行监督,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显然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结算发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结算须经建设银行监督。根据双方合同的此项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尽管甲、乙双方没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的书面申请,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也不应简单地视为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甲方的委托体现了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2002年初,某市一陶瓷生产企业为适应国际陶瓷市场的需要,扩建一条陶瓷生产线。同年3月7日,该企业与该市一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造价方面,合同规定:“待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在付款办法方面,合同规定:“该工程甲方(指建设单位甲)不预付工程款,并实行分段付款方式。”。各段工程完工后,乙方与甲方技术改造办(简称技改办)进行了结算。依该分段结算,甲方累计应付工程款275.24万元。甲方实际上分五十一次向乙方付款251.10万元。工程竣工后,乙方据此要求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24.13万元。甲依据合同对前述结算进行了审核,竟然发现甲方不但不欠乙方工程款,而且还多付乙方工程款12.6万元。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该银行的审核结果为乙方多收工程款12万余元。至此,双方纠纷骤起。

  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

  1、应以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协商解决;

  2、如若协商不成,则也应协议委托有鉴定权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3、如若不能协议委托鉴定,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负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机构或者有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分段结算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51-1266-9507

Copyright © 2020 www.shu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粤ICP备20052794号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