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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 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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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有哪些

  在当前社会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通常都是一个独立的营利法人,其根本目的是实现自我的价值追求。那么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营利法人的权利能力有哪些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怎么设立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4)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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