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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 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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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因恶意磋商而遭受损失的,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赔偿事宜,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时候,受损害方就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索偿,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一、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二、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

1、交易磋商询盘

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交易磋商发盘

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也称递盘。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3、交易磋商还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交易磋商接受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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