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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文艳律师 舒文艳律师,中国注册律师,曾先后执业于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国家一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关注女性法律事务。  &n...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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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签了居间合同跳单卖方有责任吗

  委托人委托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机会的,要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撮合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委托人要支付服务费。例如房屋中介撮合房屋买卖后,房屋中介可以收取服务费,那么民法典签了居间合同跳单卖方有没有责任?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签了居间合同跳单卖方有责任吗

  合同当事人跳过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委托居间人有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所以卖方作为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的,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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